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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陳淑真 - 人事會計 | 2015-04-30 | 點閱數: 643

一、本局 104 年 4 月 29 日 69169 號公告諒達。

 
二、有關公告 69169 號檢附之附件一及附件二係供各校教師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始得申請臺閩地區他縣市介聘之用,同一學校服務滿四學期之教師免附。
 
三、申請他縣市介聘教師於積分審查當日(104 年 5 月 11 日)請攜帶申請表、教師合格證書、學歷證明文件、介聘原因足資證明文件、服務年資、考核、獎懲、研習證件,上述各項證件正本暨影本依序排列裝訂成冊(正本驗後當場發還,影本由委員會存查),俾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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