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 4 月 28 日中市教小字第 1040029619 號函辦理。
二、經由 104 年臺閩地區教師介聘作業成功調入至臺中市之國小專任輔導教師,應實際服務滿 5 年以上始得申請轉任校內其他類別教師。
三、經由 104 年臺閩地區教師介聘作業成功調入至臺中市之國小加註英語專長教師,應擔任英語專長教學,且不得轉任校其他類別教師。另臺中市分別於大安區大安國小、石岡區石岡國小、沙鹿區鹿峰國小、和平區中坑國小、和平區梨山國中小(國小部)、東勢區新盛國小、龍井區龍海國小、豐原區豐原國小及霧峰區僑榮國小等 9 校配置 30 名國小英語專長巡迴教師,每學年需配合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安排擔任 2-3 校之英語教學及協助推展相關活動,惟前述英語專長巡迴教師倘無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者,僅能以普通教師身分申請臺閩地區教師介聘作業,倘調入該缺之外縣市教師未具英語專長資格者,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將再另行調整該師至同一行政區或鄰近政區之學校服務;倘調入之教師具有英語專長資格者,應擔任臺中市國小英語專長巡迴教師。
四、因應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修正有關教師申請介聘資格條文,經由 104 年臺閩地區教師介聘作業成功調入至臺中市之國小及幼兒園教師,應實際於該校服務滿 6 學期,始得參加臺中市市內介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