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助對象
(一)設籍本區,現就讀本區各公立高中、國中、國小且符合以下前三項標準及第四項清寒標準其中之一者:
1.操行標準: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且無記過處分,有特殊孝親事蹟者優先。
2.學業標準:學業成績平均 75 分以上。
3.勤學標準:無缺曠課紀錄。
4.清寒標準: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須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2)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須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並簽章證明。
(二)設籍本區,曾經獲得本獎助學金,現正就讀於(不限本區)大專院校或各級學校之一年級新生,獎助標準同上,並請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每校 2 名,每名金額 8000 元,若申請人數較多依照成績排序,請於 9 月 20(五)之前交至資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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