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臺教國署國字第 1090009942 號函轉辦理。
二、實施辦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獎助方式:凡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清寒家庭及同濟家庭子女且為在校學生均可申請,並分成清寒子弟( A 組)和同濟家庭子弟( B 組)。
(二)申請資格:
1、 18 歲以下的在校生。
2、學年度學業成績總平均( 108 年 7 月 1 日至 109 年 6 月 30 日:上、下學期)
清寒子弟部分( A 組) 70 分以上;同濟家庭子弟部分( B 組) 80 分以上。
3、本獎助學金之申請每年一戶一名為限。
4、七年級生(無國中成績)不具申請資格。
5、高一新生申請組別為國中組。
6、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學生屬高中組。
7、同濟家庭子女限會員之直系後輩(例如:兒女、內孫)。
(三)申請時間:即日起至 109 年 7 月 15 日止(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
三、另如有旨揭獎助學金實施辦法其他疑問,請逕洽財團法人台灣同濟兒童基金會秘書長吳美隆(電話: 0933905887 、 04-23847148 )。
四、詳如附件,或洽本校資料組 203300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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