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申請條件如下(須 3 點皆同時符合):
(一)家境清寒之學生,經老師認定或提供書面證明(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對科普或環境文化保護具熱忱學生;曾參與校內或校外環境/文化保護活動或課程,經學校導師認定,於申請表中進行書面說明者。
(三)其它表現條件:
1、 在校品格表現:行為表現良好,且(銷過後)不得被記小過以上之懲處,經學校導師出具證明者。
2、 在校學習表現: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平均必須達 70 分以上,並檢附書面證明;國小 1 年級新生可不檢附成績證明
二、每校名額 1 名,每名 3000 元整,(依成績排序,並以不重複申請為優先)
三、申請表收件至 3/16(一)截止,逾期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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