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局 102 年 11 月 14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20931119 號函諒達。 二、本市各校目前尚未與教育產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有關教師辦理工會會務時之給假,請各校在不影響教師本業、學生受教權及辦理校務運作之前提下,依上開函示核假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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