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合作社法」中第 40 之 1 條之內容,「合作社之社員,於各級主管機關中之職務,負有監督所屬合作社之行政責任者,得當選為監事,但不得當選為理事。」因此本校人事及會計主任,可為監事候選人,但不得為理事候選人。
2.若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與理事主席陳志忠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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