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旨揭會議業於 104 年 4 月 30 日召開完畢,重要決議摘要臚列如次:
一、 103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介聘開缺原則:先辦理超額教師介聘,再辦理市內教師介聘;市內介聘後,所餘缺額全數控管,不開列外縣市單調缺及辦理正式教師甄選。
二、有關國中超額教師處理擬由業務科召集超額學校及開缺學校共同協調之。
三、本市國小普通班教師市內介聘開缺原則:
(一)1/3 優先列為市內介聘-加註英語專長教師介聘類別缺額,若學校已達英語合格教師比率,則按學校建議開缺類別全數開放於市內介聘供教師調動。
(二)市內介聘後所遺缺額,處理方式如下:
1、加註英語專長教師缺部分:各校視其需求開缺至臺閩地區他縣市教師介聘或正式教師甄選。
2、其他專長類別缺額:單一專長類別缺額全市達 10 缺以上(例如音樂、資訊等),則納入正式教師甄選辦理,單一專長類別缺額未達 10 缺,則列入控管由學校自辦長期代理教師甄選。
3、一般教師缺:各校開列 1/3(小數點無條件捨去)至臺閩地區他縣市教師介聘,另其餘缺額辦理正式教師甄選。
四、有關國小暨幼兒園市內教師介聘順序為幼兒園教師介聘、特教教師介聘、專任輔導教師介聘、加註英語專長教師介聘、普通教師介聘;市內介聘後之英語缺,由各校依其需求開缺至臺閩地區他縣市教師介聘或正式教師甄選。
五、 101 年國小教師甄試錄取之英語教師若無加註英語專長證書,參加市內介聘方式限定僅得參加加註英語專長教師介聘,介聘至新學校後須教授英語課程;參加他縣市介聘,其參加類別由學校教評會本權責辦理。
六、本市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缺額,先辦理市內介聘,市內介聘後缺額全數開列於外縣市介聘,若有餘額再辦理國中小正式專任輔導教師甄選。
七、有關 100 年及 101 年經由市內或他縣市介聘至現職學校服務之教師其實際服務年資未達 3 年(6 學期),得依當年度要點規定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即得申請介聘。
八、有關本市所屬教師自 104 年起若放棄他縣市介聘,除 10 年不得參加他縣市介聘外, 3 年內亦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若放棄市內介聘,除 10 年不得參加市內介聘外, 3 年內不得再申請他縣市介聘,並列入明年要點修正。
九、 104 學年度不辦理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作業,其代理教師甄選由各校自行辦理甄選。
十、有關 104 年度國小暨幼兒園教師甄選重要規定如下:
(一)辦理國小(藝才班)音樂、舞蹈及國樂班教師甄選,並請開缺學校協助辦理甄選工作。
(二)自 104 學年度起調整複試報名費複試報名費調整為 800 元。
(三)英語教師甄選條件須具備英語能力相當於通過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B2 級(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或具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並取消通過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B2 級以上之加分。
(四)複試成績均相同時,若具教育部核發「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優先錄取。
(五)維持現有開缺類別,不增設自然科與本土語言考試類別。
(六)筆試或複試計分不採計代理年資。
十一、有關 104 學年度國小暨幼兒園代理教師分發方式採由教育局統一分發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