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出現疑似登革熱症狀(發燒、肌肉酸痛等),各機關配合實施自主健康管理人員該請何種假別?
A2 :因尚未經診斷出登革熱而有疑似登革熱症狀(即非屬 Q1 情形),依照相關請假規定及具體事實之發生核給病假、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
Q3:因執行公務致罹患登革熱,是否得核給公傷假?
A3 :如公務人員係因執行公務,以致罹患登革熱須休養或療治,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由服務機關依據具體事實覈實認定給予公假。(是否為執行公務,由各服務機關覈實認定)
Q4: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在家配合防疫噴藥,可以請什麼假別?
A4 :給予公假「半日」,並將衛生所開立「登革熱緊急防治相關通知單」作為請假依據。(依 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條文,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親自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