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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訊息 | 2015-07-24 | 點閱數: 447
  •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 7 月 23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40708899 號函辦理。
  • 依據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第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爰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並需擔任該地區教職累積五年以上,方可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 若本校有符合申請辦理偏遠或特殊地區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請儘速於本(104)年度內洽人事室辦理換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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