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50247768 號函辦理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3 月 8 日北市教中字第 10511011200 號函辦理。 二、本局業以 105 年 3 月 8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50229887 號函諒達說明二第五項:「...水費或電費收據及當年度五月份之戶籍謄本....」更正為「...水費或電費收據及當年度七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等」。 三、檢附更正版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欲申請就讀臺北市國民中學相關事項資料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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