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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7-05-11 | 點閱數: 444

一、依據 106 年 5 月 2 日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第 3 次)縣市籌備會會議決議,恢復「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之但書機制。
二、爰上,倘教師符合前開資格有意願申請臺閩介聘者,請務必詳讀臺閩介聘相關規定後,於 106 年 5 月 8 日(星期一)前提出申請,並於前開期限完成志願選填,逾時不予受理。
三、本市國中、國小暨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錄取分發之新進教師,依當學年度教甄簡章規定辦理。
四、檢附國中、國小介聘他縣市同意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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