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規定略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教職員工生,他方為學生者,即屬於校園性平事件(以身分別為判斷標準)。 二、同法第 21 條、第 36 條之規定略以:學校教職員工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平事件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違反者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檢附旨揭流程圖,轉知所有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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