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6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30064858 號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03 年 6 月 10 日經標二字第 10320004110 號函辦理。
二、基於學生愛玩玩具槍且購得容易,若使用不當易造成傷害,學校基於學生安全維護及減少學生因使用玩具槍不當造成傷害,請運用下列方式實施安全宣導:
(一)於週會、朝會、班會時間宣導勿任意把玩或購買非適用年齡之玩具槍。
(二)結合各級學校寒暑假致學生家長聯繫函,列入學生家長宣導項目。
(三)各級學校結合各學期「友善校園週」融入安全宣導議題。
(四)各級學校校務會議時間,向全校教職員宣導安全事項,並請教職員務必向同學宣導。
(五)各級學校利用親師座談、學生家長日向學生家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