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1 條規定:「(第 1 項)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第 2 項)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二、前揭規定明定自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學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其畢業證書核發之一致標準,俾引導家長與教師重視學生學習歷程之表現,在察覺學生行為偏差或學習落後,能立即尋求支援協助導正,方能確保學生學習之品質。請各校掌握學生本學年度之出席率、獎懲情形以及各學習領域學習狀況,適時進行學生行為輔導,鼓勵並給予銷過抵過之機會;針對學習落後之學生,引進資源進行補救教學,協助學生於學習期間(國中三年、國小六年)整體表現能達到畢業證書核發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