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休假日數由原 14日調整為 10 日,雖放寬使用國民旅
遊卡刷卡消費不限於休假日,惟仍應休完應休畢日數,至年終未休畢者視為放棄,且應注意遵守辦公紀律,不
得於執行職務期間刷卡消費(詳見 Q.02.06)。
(二)當年未具休假 10日資格者,按其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
1,600元計算發給休假補助費,補助總額在 8,000元以內
屬自行運用額度;其餘則屬觀光旅遊額度(詳見 Q.
02.02、 Q.02.03)。
(三)當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 2日,酌給相當 2 日之
休假補助費,屬自行運用額度;惟任職之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補助者,已核給之部分應予扣除,避免重複支
領補助。並請向是類同仁宣導務必申辦國民旅遊卡,以
維權益(詳見 Q.02.04)。
(四)增列珠寶銀樓業及儲值性商品納入補助範圍;惟水費、
電費、瓦斯費等,係以某段連續期間使用情形計費,仍
不得以國民旅遊卡刷卡申請休假補助費(詳見 Q.
02.01)。
(五)跨年度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請依其實際刷卡消費
日期之年度請領該年度之休假補助費,不得擇一年度請領(詳見 Q.02.11)。
(六)因新制放寬自行運用額度使用業別,請宣導消費前應先
至國民旅遊卡網站查詢是否為特約商店,或致電特約商
店洽詢,以利申請休假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