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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胡嘉文 - 人事室 | 2020-06-22 | 點閱數: 1185

1教師於延長病假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進修,至改敘時送教育局若有發現會通知學校召開考核會懲處,但不影響改敘。

 

2.附上切結書(請假達一學期請另附休學證明)

 

3. Q1、依據教育部10091日臺人()字第1000149931號函,教師考核年度內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得酌列第4條第1項第3款疑義?

A1、一、依據教育部10091日臺人(二)字第1000149931號函規定略以,教師因安胎需要所請之事、病假﹝延長病假﹞日數,不列入教師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4目、第2款第4目、第3款第6目及第7目之事、病假合計日數計算。惟倘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則得酌列第4條第1項第3款,即「不予獎懲」。二、前開規定乃為「教師年度考核」之行政函釋,其旨係就「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一節加以明確規範其得考核等次,尚與平時考核之以個人平時表現優劣為獎勵或懲處有所不同。

4. 公務人員(含兼行政職教師)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從事進修活動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1031028日內政部 台內移字第10306063582號令修正發布第8)

5.教師(含公務人員)因安胎申請延長病假期間,得否前往進修碩士 學位? (教育部101927日臺人()字第1010176112號函) 既病情狀況已適宜進修學位,原申請安胎病假之原因自然 消失,為免於寬濫,應更改為適當之假別。

6. 教師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進修?(本局9883日北市教人字 09836517200號函轉教育部98729日台人()字第0980114427號函) (1)9866日以後奉准進修者,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時,僅准予進修至當學期止,復職後始得繼續從事進 修活動。(2)、有關「進修活動」範疇,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 條規定,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 務有關之學分、學位。 (3)、如已辦理學校註冊在家準備論文,則視同進修活動。

7. 教師以部分辦公時間或公餘時間進修,是否得另請 休假、加班補休前往進修? (教育部100125日臺人(二)字 0990220619號函) 限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8小時,不宜再以事假、休假或 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活動 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兼行政主管職務者,每人每 週「公假」時數最高8小時為限,不宜再以事假、休假或 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活動。但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 酌予延長,不受8小時之限制。(教育部100324日臺人() 1000033592B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