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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胡嘉文 - 人事室 | 2016-07-06 | 點閱數: 769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超額公務人員移撥作業要點修
正總說明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超額公務人員移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係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十日訂定函頒,其後於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本
要點訂定目的為有效運用學校行政人力,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處理本市所
屬各級學校超額公務人員。本要點施行後,在實務執行上尚有未盡周延之處,
為使法規實務運作上更臻完善,爰修正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超額公務人員
移撥作業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於各學年度員額預估後,視超額情形管控可供移撥職缺。(修正規定第
三點)
二、增訂超額人員移撥職務及降調移撥原則。(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增訂超額人員未能完成移撥作業之留用及後續移撥期程。(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增訂選填志願後,未完成選填之超額人員及職缺處理原則。(修正規定第五
點)
五、增訂降調移撥人員申請返回原校服務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六、增訂超額移撥人員再度為超額人員時,其資績分數採計原則。(修正規定第
八點)
七、行政規則有效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即生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
官之效力,如有另定生效日期之必要,應於下達函文或發布令中敘明生效
日期。(刪除現行規定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