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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胡嘉文 - 人事室 | 2016-07-16 | 點閱數: 794

銓敘部 函

主旨:檢送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民國 105 年 7 月 5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
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
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考試院、行政院本(105)年 7 月 5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105
00045571 號、院授人培字第 10500453382 號令副本辦理。
二、隨著社會日益變遷,各國近年來開始重視少子女化議題,
而我國亦將少子女化問題列為國安層級,又為配合性別工
作平等法之修正,爰重新檢討本辦法中有關育嬰留職停薪
相關事項。此外,本辦法已逾 10 年未修正,爰參考過去各
界所提建議意見,以及實務運作上產生疑義予以明確規範
。本辦法修正後,明定留職停薪人員於期間屆滿或原因消
失後,得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分
條規定「應予」及「得申請」留職停薪事由、放寬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子女滿 3 足歲止、
增訂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辭職或離
職,不受應先申請復職之限制、明定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或
屆滿逾期未復職者視同辭職之生效日期,以及為與各機關
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一致,修正薦任以下非主管人

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依所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
聘或約僱人員辦理等相關規定。
三、前開本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本部
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