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大內區大內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範
109年9月2日校務會議通過
110年3月11日學生服儀會修訂通過
111年6月29日學生服儀會暨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11月7日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1月18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4條。
(二)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辦理。
(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08 月 11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090968772號。
(四) 110年1月13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100113265 號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設置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劃並推動本校學生服裝儀容工作。
(五)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24日「研商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服繡姓名研商會議」決議暨111年6月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76945A號函暨111年6月23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10787635 號函辦理。
貳、目的:
為使學生生活規範符合學校學習環境,營造友善健康校園,特設置本委員會,廣納學生、家長、教師及行政代表意見,共同研討服裝儀容穿著,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民主之校園文化,並作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依據。
參、委員會組織及任務:
一、 委員會的組織:本會置委員九人,其委員如下:
(一)當然委員:校長、學務主任、生教組長,校長為主任委員,學務主任為執行秘書。
(二)教師代表:由未兼行政職務教師,經選舉後由校長聘任之,共二人。
(三)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推薦一人
(四)學生代表:由前一學年度校務會議推選學生代表產生,共三人。
(五)必要時得邀請與議程有關之人員列席會議。
備註: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以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其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其他人者,由主任委員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本會委員有不具性別平等意識之言行經查證屬實,且經溝通仍未改善者,予以解聘。
二、委員會任務: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
(五)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肆、實施方式
一、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三、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合宜之校服。遇天氣寒冷時,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外可加穿保暖衣物。
四、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伍、服裝儀容規範:
一、服裝規範:
(一)每週二為本校校服日,鼓勵穿著學校允許之相關校服、運動服及班服等。其餘服裝以便服為宜,並注意整潔端莊,不穿著奇裝異服為原則,另遇全校性活動及重要典禮時,建議穿著校服。
(二)到校上學應以穿著皮鞋或球鞋(合適鞋子)為主,非因腳傷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得穿著拖鞋到校。
(三)季節交替時,學生得視需要穿著長短校服,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
(四)穿著校服遇天冷時,可內加衛生衣或毛衣;若寒流來襲,可不必硬性穿著校服,得直接穿著其他大衣、外套或禦寒衣物。
(五)校隊或學生因其他原因必須於校服日與原屬班級學生著不同服裝上課或活動時,可經相關教師或學校同意後穿著需要之服裝。
(六)若因貧困、身體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而無法穿著校服時,可向班級導師報備,以作個別處理因應。
(七)穿著之服裝,應注意其整齊清潔。
二、儀容規範:
(一)本校無髮禁,頭髮以自然、乾淨為原則。但基於健康、安全或經濟上考量,學生髮式應符合健康和安全的原則。
(二)臉、耳、四肢、身體應著重整齊、清潔。
(三)指甲定期修剪(短)整齊,以保持個人衛生。
陸、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
(一)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第2項規定「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且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三)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需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理上、宗教上、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
柒、本服裝儀容規範經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討論,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其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