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大內區大內國民小學111學年度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
(112.05.16製定)
一、計畫目標:
(一)注重學生發展多元適性潛能,落實五育均衡之教育理念。
(二)鼓勵學生培養良好品格情操,健全全人發展之教育理念。
(三)透過公開表揚,獎勵有具體事蹟表現之傑出畢業生。
二、給獎對象:臺南市大內國民小學 111 學年度畢業生。
(一)給獎名額:依據「臺南市 111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各校 該學年度畢業班級數乘以 3 倍為上限,倘該校畢業班只有 1 班,則 10 人以下取 1 人、 11 至 20 人取 2 人、 21 人 以上取 3 人。依上述規則,本校取 2 人,分校取 1 人,因每班已取市長優學獎各 1 位,所以需評選出 1 位其他市長獎獎項得獎學生。
(二)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
(三)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並由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四)請畢業生在市長獎特殊積分審查表勾選一項要申請的獎項,並附上相關的獎狀。如果要申請兩項以上,可分開填寫在另一張申請表上。
四、給獎評定標準:除市長優學獎及市長勵志獎外,下列獎項以在學期間各該學習 領域之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他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
(一)市長優學獎:以在學期間領域學習課程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 (依據「臺南
市國民小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及「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評量補充規」)。
(二)市長語文獎:在語文領域方面(如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言及其他語言)有
傑出表現者。
(三)市長科技獎:在數學、自然或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四)市長藝術獎:在藝術領域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五)市長體育獎: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六)其他特殊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
1.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
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1)參加直轄市、縣市性比賽:第 1 名可得 6 分,第 2 名可得 5 分,第
3 名可得 4 分,第 4 名可得 3 分,第 5 名可得 2 分,第 6 名可得
1 分,獎狀採計至第 6 名止。
(2)參加全國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2。
(3)參加國際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3。
(4)校內比賽得獎依市級比賽折半給分。
(5)團體獎部分依第 1 目至第 3 目折半給分。
2.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
最高以 10 分為限。
(2)團體獎部分依本款第 1 目折半給分。
(七)得獎名次非以第四點第六項第一款第 1 目頒發者,其得獎名次對照如附表
;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得由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實際情況
予以比照認定之。
(八)未規定之重大特殊表現,需經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
五、其他:
(一)各校應依本計畫自訂評選計畫並公告之,評選過程應以公平、公正、公開
原則,並作成會議紀錄留校備查,以作為遇爭議事件之依據。
(二)各校應成立「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成員應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
人員為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及各處室主任。
(三)基於利益迴避原則,審查委員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親等以內關係者,一律
不可列為該給獎項目之審查委員,且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
他人代為出席。
六、獎狀、獎牌由本局統一提供,獎品得由各校自行購買,費用由學校業務費項下
支付。
附表
得獎名次對照表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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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優 |
優 |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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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軍 |
亞軍 |
季軍 |
殿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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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佳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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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 |
銀牌 |
銅牌 |
佳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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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得由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實際情況予
以比照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