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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嘉文 - 跑馬燈 | 2016-08-04 | 點閱數: 910

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
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一百零四年
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