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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 訪客 - 總務處 | 2016-11-08 | 點閱數: 848

主旨: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之「ODF 超容易!推動經驗分享說明會」及 ODF 推動配合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暨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 ODF-CNS15251 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推動工作第 3 次及第 4 次會議紀錄決議事項辦理。
二、為協助公務機關推動 ODF 格式作為政府文件標準,該會訂於 105 年 9 月至 11 月間辦理旨揭說明會,歡迎派員參與,詳情請

參閱附件計畫書說明。本項說明會採網路報名,報名網址 https://training.ndc.gov.tw ,參與者可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3 小時,如對本項說明會有任何問題,請逕洽客服專線: 02-23613021 詢問。
三、鑑於「推動 ODF-CNS15251 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係自 104 年 1 月 1 日實施,爰以該施行日為基準日,各機關(單位)及學校對外網站(係指不限定特定身分均可瀏覽的網站)於計畫實施日起,提供之可編輯文件應支援 ODF 文書格式;實施日前對外網站所上傳之可編輯文件,請各機關(單位)及學校評估使用者需求是否提供 ODF 檔案格式,並請各機關及學校依上開計畫完成各年度應辦理之工作項目。
四、為普及民眾使用 ODF 格式,請各機關(單位)及學校參考推動可攜式文件格式(PDF)之經驗,在提供民眾下載 ODF 格式文件之處加註說明,如「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 ODF 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宣導使用 ODF 開放文件格式。

五、各機關(單位)及學校同仁使用中央機關開發之資訊系統時,倘發現該系統尚未支援 ODF 格式匯出、匯入功能時,請將該系統之權責機關、系統名稱提報國家發展委員會,俾該會協調機關改善。
六、另依行政院頒布之「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104 年 7 月)」,公文電子交換附件格式業將 ODF 及 PDF 列為優先採用格式,請各機關及學校依上開規範於進行公文電子交換

相關作業時注意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