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校長及教師進修同一學位、學分或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 要,由學校報經本局核准變更進修、研究方式,自 106 年 2 月 1 日起,刪除教師變更進修方式僅得以一次為限之規定 ,惟仍應以學期為單位,請詳閱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