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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胡嘉文 - 人事室 | 2017-11-27 | 點閱數: 626

二、有關新制專戶委託代付銀行為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及第一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代付銀行),針對現行是否
已支領新制退撫給與之領受人申請改存新制專戶其作法如
下:
(一)已支領新制退撫給與之領受人申請改存新制專戶:退撫
給與領受人填寫申請書(如附錄一)並郵寄至基金管理
委員會,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行文通知領受人前往辦理開
戶(如附件流程一)。
(二)新申請新制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如欲直接存入新制專戶:
請領受人之服務機關(學校)惠予協助開立新制專戶申
請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如附件附錄 5 ),俾利領
受人持該證明至代付銀行辦理開戶(如附件流程二)。
三、另有關舊制退撫給與領受人如欲選擇上開代付銀行開立舊
制退撫給與專戶,因代付銀行目前尚未完成修正系統程式
,爰現階段先予施行新制專戶開戶事宜,俟舊制專戶相關
作業完備後,再另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