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11 屆立法委員選舉訂於明( 113 )年 1 月 13 日同日舉行投票,預料政治獻金捐贈及收受情形將日益熱絡。又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立法委員擬參選人從本( 112 )年 4 月 1 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則從本年 5 月 20 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收受截止日皆為明年 1 月 12 日。
二、依據監察院統計,歷次選舉政治獻金案件主要違法態樣,包括:民眾超額捐贈、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違反規定進行捐贈等情形。
三、個人對同一位(組)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 10 萬元;對不同位(組)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 30 萬元。
四、營利事業對同一位(組)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 100 萬元;對不同位(組)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 200 萬元。
五、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六、另內政部製作之政治獻金動畫宣導短片、宣導文宣電子檔,已分別上傳至內政部網站與 Youtube 網站(網址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