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 110 年 10 月 3 日臉書粉絲專頁民眾留言暨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38 條、汽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查上述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一)、公私立停車場、(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三)、其他供汽車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三、怠速除會增加車輛油耗,引擎積碳,期間排放大量空氣污染物影響空氣品質,是為健全下一代的學習環境,請協助推動校園零怠速,家長等待學童放學時勿怠速,本局後續將派員進行稽查,違者將開罰 1,500 元到 60,000 元不等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