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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註冊組 - 註冊組 | 2024-02-02 | 點閱數: 119

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新生分發入學,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品質,落
實區域均衡發展,確保教育資源妥善分配,並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新生入學應依學校學區分發入學。
三、一般入學或自由入學類型學校之新生分發,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應於新生報到期間內至國中小新生登記報到系統(以下簡稱新生登
記系統)辦理報到;未收到入學通知單或逾期報到 者,應持戶口名簿 或戶籍謄本 至所屬學區學校辦理報到,由學校核對資料受理報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各款規定辦理入學,不受前項新生分發之限制:
一 學校編制內之教職員工及約聘(僱)人員,其設籍本市之子女或孫子女得於該員工所服務之學校就讀。
二 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在本市就業,其設籍本市之子女得於該工作地所屬學區學校就讀。
三 因學 校類型改變或學區調整致入學新生與其兄姊不同學校者,得於兄 姊 現就讀學校入學。
前項各款情形除應檢附新生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外,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應另檢附員工在職證明及勞健保投保證明文件。
四、總量管制類型學校之新生分發,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應於新生登記期間內至新生登記系統辧理登記並上傳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
下列居住事實證明文件:
一 自有房屋所有權狀。
二 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
三 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四 其他經學校新生入學審查會 以下簡稱入學審查會 查證於登記日前確有居住事實,且有證明文件。
前項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新生應與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尊親屬設籍同一戶籍。
第一項各款居住事實證明文件之名義人,應為新生之父母、法定代理人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尊親屬。
未於第一項登記期間內辦理登記或相關文件資料未上傳完備者,於新生報到後有剩餘名額者,於新生報到後有剩餘名額時時,按學校受理時間先後辦理報,按學校受理時間先後辦理報到。
五、總量管制類型學校應依下列各款順序受理新生分發至額滿為止總量管制類型學校應依下列各款順序受理新生分發至額滿為止:
(一)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生。
(二)新生之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一,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者新生之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一,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兄姐已於該校就讀者。兄姐已於該校就讀者。
(四)該校編制內之教職員工子女。該校編制內之教職員工子女。
(五)基本學區優先於共同學區之新生。基本學區優先於共同學區之新生。
符合同款資格有數人時,依戶籍設籍先後時間決定;設籍時間符合同款資格有數人時,依戶籍設籍先後時間決定;設籍時間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第一項額滿人數於必要時,不受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第一項額滿人數於必要時,不受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基上限之限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基上限之限制。
六、總量管制類型學校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訂定各學年度新生入學總量管制類型學校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訂定各學年度新生入學 作作業規範,並成立入學審查會,辦理新生入學資格審查相關事業規範,並成立入學審查會,辦理新生入學資格審查相關事宜。
入學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學校校長、相關處室主任或入學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學校校長、相關處室主任或組長、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組長、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七、
七、總量管制類型學校應於登記期間屆滿後五個工作總量管制類型學校應於登記期間屆滿後五個工作日內日內公告錄取公告錄取名單。。
未能錄取之新生,學校應於公告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主動聯繫未能錄取之新生,學校應於公告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主動聯繫,並依家長意願改分發至未實施總量管制之學校就讀,不受學區,並依家長意願改分發至未實施總量管制之學校就讀,不受學區分發入學之限制。分發入學之限制。
八、本市沙崙高級中等學校本市沙崙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沙崙高中以下簡稱沙崙高中))附設國民中小學部附設國民中小學部
,得保留一定新生分發比率,由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內之中央政,得保留一定新生分發比率,由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內之中央政府府機關及機關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員工子女優先就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員工子女優先就讀。
前項保留比率由沙崙高中入學審查會審議決定之。前項保留比率由沙崙高中入學審查會審議決定之。
實際優先就讀人數超過保留名額時,依本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新實際優先就讀人數超過保留名額時,依本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入學抽籤相關規定辦理;不足保留名額時,剩餘名額依新生分生入學抽籤相關規定辦理;不足保留名額時,剩餘名額依新生分發相關規定辦理。發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市市立國中小實驗教育學校受理新生分發人數超過核定之本市市立國中小實驗教育學校受理新生分發人數超過核定之 班級學生人數時,準用本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點第班級學生人數時,準用本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各款規定入學,不受學區分發之限制:
(一)經本局核准成立之各類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及藝術才能班。經本局核准成立之各類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及藝術才能班。
(二)經本府體育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核准成立經本府體育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核准成立之各類體育班。之各類體育班。
(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成立之學生專班。依其他法令規定成立之學生專班。
前項第一款身心障礙學生,其兄弟姊妹得申請至同一學校就前項第一款身心障礙學生,其兄弟姊妹得申請至同一學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