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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資訊組 - 資訊組 | 2020-12-24 | 點閱數: 207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本 109 年 12 月 18 日院臺護長字第 1090201804A 號函辦理(詳附件)。
二、為利旨揭事宜,爰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