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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註冊組 - 校園訊息 | 2023-08-21 | 點閱數: 160

依台南市府來文,主旨如下:依特殊教育法第 2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特殊教 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益時,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 得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在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修正發布前,請參照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 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受理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 再申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