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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湘沂 - 人事室 | 2023-09-12 | 點閱數: 208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2 年 9 月 7 日府人考字第 1121165577 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規定,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略以,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應依法予以補償;至於公務人員所參加之活動、訓練或研習性質是否屬於執行職務,則宜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如經審認非屬保障法第 23 條之執行職務,考量公務人員係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非自行前往,仍得由服務機關予以補休。

三、檢附人事總處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