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3 年 9 月 24 日府文資處字第 1030888135A 號函暨「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 法」第 6 條規定辦理。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2 條規定:「為進行傳統藝術及 民俗之傳習、研究及發展,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 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 三、綜上所述,請將旨揭市定傳統藝術及相關保存者融入相關 課程中實施。 四、檢送公告表各乙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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