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訪客 - 教導 | 2014-11-30 | 點閱數: 853

主旨:學生輔導法業經總統 103 年 11 月 12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68991 號令公布,詳如附件,請貴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1 月 20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30166957 號函辦理。
二、旨揭學生輔導法係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建置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體制,以健全學生輔導工作,請貴校依本法第 8 條之規定,於 104 年 6 月 30 日前組成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並召開相關會議,並訂定該委員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餘亦請依本法各條文之規定,據以落實推動執行。
三、本法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166 期(http://www.president.gov.tw 總統府公報系統),並得於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查閱利用;另教育部部將依本法訂定相關配套子法,供各級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遵行,以落實執行學生輔導工作。
四、又本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將依同法第 22 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1 日起逐年增加;爰前開條文尚未適用前,仍依「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 3 條及第 4 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 7 條第 7 款等相關規定辦理。

 

:::
好站連結
[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