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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教導 | 2015-01-14 | 點閱數: 647

1.為落實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倘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填報通報表傳真至市府社會局或個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2.請各班導師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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