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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教導 | 2015-03-01 | 點閱數: 602

一、本市國中、小教師每學年度參與進修(含與教學直接相關之時數 18 小時)基本研習時數為 54 小時。

二、凡每學年度研習時數達 54 小時以上之教師,並具公開知識分享成果者(經學校同意辦理三人以上公開觀課至少 1 節以上或公開發表教學成果至少 1 節以上,並留有書面資料成果者),由所屬學校建立審核機制於次學年度開學前,自行核予嘉獎 1 次,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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