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104 年 2 月 3 日南家防字第 1040116296 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理原則,本局 103 年 7 月 1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30547898 號函諒達,本案修正事項摘要如下:
(一)貴校接獲本局函轉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填具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案件轉知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知會單」,應於 1 個月內填妥「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案件轉知學校所屬主管機關-回覆單」,以密件公文回覆本局及該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有關個案處理情形。
(二)貴校接獲上開知會單時,如遇寒暑假期間,應於開學後 1 個月內填妥「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案件轉知學校所屬主管機關-回覆單」,以密件公文回覆本局及該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有關個案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