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4 年 7 月 8 日府文資處字第 1040644784A 號函 暨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9 條、《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4 條及第 6 條規定辦理。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2 條規定:「為進行傳統藝術及民俗之傳習、研究及發展,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
三、綜上所述,請將旨揭市定傳統藝術及相關保存者融入相關課程中實施。
四、檢送公告文、公告表各乙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