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南市政府104年9月15日府人企字第1040924441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員工心理健康提升組織效能暨符合實際作業需要,修訂「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檢附「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一般個案處理及轉介流程、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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