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為辦理所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以下簡稱各校園)教職員之獎懲案件,訂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
二、檢附「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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