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2 月 25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50019006 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係以薪給總額為計算基準。
三、另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4 條第 6 款規定:「薪給:指本薪(年民~)及加給合計之給與。」;同條例第 13 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四、爰此,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獎金應將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納入計算。
五、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