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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04-08 | 點閱數: 479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5 年 3 月 24 日部銓五字第 1054085067 號函辦理。

二、鑑於我國少子化現象嚴重,為落實國際公約兒童權利保障相關規定及配合鼓勵生育政策,爰同意放寬旨揭事項;又是類聘用人員於請娩假以外之假別(例如公差、公假、休假等)所遺業務,則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三、另各機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於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或經提列考試職缺尚未派員或分發等情形期間,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進用之聘用代理人員,以其本身已係職務代理人員性質,為避免形成「代理人」代理「代理人」之不合理情事,爰是類職務代理性質之聘用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亦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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