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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04-11 | 點閱數: 534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3 月 30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6930 號書函辦理。
二、本次 Q&A 修正內容:新增 Q14「低溫寒害可否發布停班停課?」,另 Q11「訂定『各地區雨量警戒值』之目的為何?」、 Q13「高溫期間可否發布停班停課或採取其他因應方式?」及 Q45「天然災害發生經學校發布停止上課時,其所屬教職員工應否到校上班?」酌作雨量值及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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