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4 月 7 日總處組字第 1050037587 號函辦理。
二、查本府 105 年 3 月 29 日府人力字第 1050237622 號函(諒達)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又是類聘用人員於請娩假以外之假別(例如公差、公假、休假等)所遺業務,則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二)另各機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於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或經提列考試職缺尚未派員或分發等情形期間,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進用之聘用代理人員,以其本身已係職務代理人員性質,為避免形成「代理人」代理「代理人」之不合理情事,爰是類職務代理性質之聘用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亦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三、基於約僱人員與聘用人員之屬性相似,爰參酌上開函釋意旨,同意放寬旨揭事宜,惟於預算員額內進用之約僱人員請娩假以外假別、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進用之約僱代理人員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均不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