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適用對象僅限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聘期連續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非屬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爰學校對其平時考核獎懲事項,自不得適用前揭辦法辦理,如其有具體優劣事蹟,建請頒給獎狀或列入再聘作業之參考。 二、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第十一點修正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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