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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06-20 | 點閱數: 443

一、查工會法第 36 條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復查本市勞工局 104 年 11 月 23 日南市勞資字第 1041165988 號函略以,教師係受聘僱於學校,接受學校之指揮監督,故學校應為教師之雇主。基上,本市教育產業工會之理、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得先與校方約定,由校方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至所稱「約定」,係工會與校方對於工作時間內所需辦理工會會務之公假時數,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非於約定團體協約為限。
二、本市各校目前尚未與教育產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爰有關教師擔任教師工會之理、監事辦理工會會務,公假之核給請依本局 102 年 11 月 14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20931119 號函揭示原則辦理:
(一)依工會法設立之教師團體,始得核給公假辦理會務。
(二)各校應於不影響校務運作及學生課務之前提下,始得核給公假辦理會務。
(三)核給公假辦理會務之範圍,應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之規定,請假人應向校方說明會務之內容,並提供相關資料,俾供校方審究是否准假,而非凡以辦理會務為由請假,校方即應照准之。
(四)實際辦理會務之時間始得向校方申請公假,校方應審究會務之實際內容是否屬實,以及所需時間與公假期間是否相當,不宜學期初即預請整學期之會務公假。
三、經本局調查本市學校教師因擔任教師產業工會之理、監事或會務幹部等職務,向學校請假出席會議或處理會務之情形,其中學校核假發生之錯誤情形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不宜於學期之初即同意教師預請整學期公假,請假應逐次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俾供校方審究是否准假。
(二)請假人應具體敘明請假辦理會務之內容,並提供相關資料,而非僅以「處理會務」為由請假。
(三)教師請假,校方應確實審核辦理會務之實際內容及所需時間與公假期間是否相當,應符合「覈實核假」及「課務自理」原則。
(四)教師請假處理會務應依請假規定及程序辦理,並應符各校分層負責明細表中差假業務項目劃分之權責據以准駁,相關請假表單及佐證附件應留存校內備查。
(五)教師請假「辦理會務」應勿逾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所定範圍:
1、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選舉或會員教育訓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
2、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3、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4、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
(六)非工會理、監事身分之教師工會幹部請假處理會務,請依「教師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四、因目前尚無教師辦理工會事務減授課節數相關法源依據,且本市各校尚未與教育產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有關教師擔任各級教育產(職)業工會理(監)事之減授課,請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為前提,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教師任課節數應依本局 103 年 7 月 25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30702670 號函頒修訂之「臺南市國民小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定」及 103 年 7 月 25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30644200 號函頒修訂之「臺南市國民中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定」辦理。
(二)教師擔任各級教育產(職)業工會理(監)事,仍應依其基本授課節數排課,不宜減授節數。惟,經本局核定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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