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簡化作業程序,本局前以 103 年 9 月 4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30785990 號函開放部分案件核定權責,自 103 年 9 月 9 日起有關本市教師育嬰、依法應徵服兵役等兩類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案件,授權各服務學校(園)依權責核定後函知申請人,並副知本局,其他留職停薪案件仍須函報本局核定,其餘各類留職停薪案件,均須由服務學校(園)檢具相關證明函報本局核定,合先敘明。
二、經審酌本市學校辦理教師育嬰、兵役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案件已具備審核知能,爰自 105 年 8 月 1 日起擴大開放授權,除配合政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因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業務特殊需要,依相關借調規定辦理借調等事由因事涉重要政策事項不宜授權,其餘留職停薪案件由各服務學校(園)依權責核准,並副知本局;本局得隨時查察,如有不符留職停薪規定,學校應立即補正。
三、上開留職停薪案件授權相關注意事項、核定範本及表件,本局另以公告方式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