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所 105 年 6 月 24 日南安民字第 1050419240 號函。
二、查 104 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12 點規定略以:「下列人員比照本注意事項核發年終工作獎金:……(五)臨時人員……」第 13 點規定略以:「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依其十二月份所支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發給;上開在職月數比例係依其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併計算後,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有關計時計件人員尚無從依據上開規定核計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三、另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 年 3 月 11 日局給字第 0920005656 號書函說明二略以:「……各機關按件、按時計酬者、各機關學校支領兼職酬勞者……亦均不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本案貴所臨時人員如為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依上開規定,非屬 104 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比照發給之臨時人員,不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