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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07-26 | 點閱數: 448

一、為利本局與所屬學校間業務聯繫並落實差假管理,本局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擬具「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請假案件管理要點」。
二、檢附「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請假案件管理要點」、總說明及要點說明各 1 份,亦可自本局人事室--「法令規章」--「差勤」項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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