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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07-31 | 點閱數: 472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7 月 22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47368 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請假期間遇天然災害發生而停止上班,原請假期間本應改以停止上班登記,並保留公務人員後續依規定再行實施之權益,是女性公務人員於請娩假或流產假期間如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自停止上班之時起,以半日為單位予以扣除(未滿半日以半日計),並向後遞延娩假或流產假期間。
三、至聘僱人員部分,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5 條規定,其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準此,聘僱人員請娩假或流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
四、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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