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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 | 2012-05-09 | 點閱數: 596

主旨:檢送「臺南市政府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乙份,以落實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責任通報制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 101 年 3 月 29 日南市社助字第 1010263382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倘貴單位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填報通報表傳真至市府社會局或個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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