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臺南市政府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乙份,以落實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責任通報制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 101 年 3 月 29 日南市社助字第 1010263382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倘貴單位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填報通報表傳真至市府社會局或個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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